
體育資訊05月08日訊 《都靈體育報》采訪了律師多諾弗裏奧關於羅基案的看法。多諾弗裏奧曾參與報道和代理2006年的“電話門”事件。
多諾弗裏奧律師,到目前為止,您對這起調查有什麽看法?
“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目前掌握的信息太少,還無法判斷這究竟是單純的程序性違規,還是真正的體育欺詐行為。而要構成體育欺詐,必須有明確的故意,也就是蓄意篡改比賽結果的清晰意圖。”
您曾與盧西亞諾·莫吉一起報道過“電話門”事件。與2006年的那次“海嘯”相比,兩者有可比性嗎?
“必須等待調查結果,才能了解當年那場體育訴訟中所采用的定罪標準是否也適用於當前事件。當然,當年的判例因其對涉案人員被指控行為的嚴厲評估,已經形成了司法先例。”
目前俱樂部中無人被調查,那麽談論體育欺詐有意義嗎?
“抽象地、純粹從理論層麵來說,是有意義的。但過往案例表明,在已確認有罪的情況下,通常都涉及‘受益’俱樂部的參與。無論如何,FIGC(意大利足協)規則第6條第5款在這種情況下都提到了推定責任:‘俱樂部被推定對為其利益而實施的體育欺詐行為負有責任。’”
比賽中疑似“敲擊VAR室的門”能否構成體育欺詐?
“在我看來,由於不具備我之前提到的前提條件,即具體的主觀故意,這最多隻是一種簡單的程序性違規。”
如果接觸的是聯絡人(例如俱樂部的裁判關係經理),且沒有不正當施壓的證據,俱樂部的情況會有所不同嗎?
“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任何違規行為,因為該職位的設立正是為了作為聯絡人,並被授權進行接觸和溝通,隻要這些溝通不演變為其他性質。隻要表達意見沒有變成非法要求,就不構成違法行為。反之,即使不構成體育欺詐,也可能違反第4條,即關於忠誠與公正的一般原則——這正是‘電話門’事件中所適用的條款。”
比賽是否真的被篡改結果重要嗎?
“這是一個經常流傳的誤區,即認為構成體育欺詐必須實際在賽場上獲得了利益。但規則恰恰相反,它也會處罰單純的‘試圖’行為,即所實施的策略,即使該策略最終沒有帶來任何好處,甚至那場比賽還輸了。”
總結一下:如果被證實存在對國米(或其他俱樂部)要求的順從,那麽相關比賽輸了也無關緊要。
“如果存在具體主觀故意,第30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聯邦檢察院正在等待文件。這與體育司法對效率的要求相矛盾嗎?
“我認為不矛盾。由於需要等待米蘭檢察院移送文件,FIGC檢察院調查工作的完成時間必然會延長,不過後者隨後將有60至120天的時間來決定是結案還是將調查對象移送處罰。”
體育司法能否使用審判中未最終確定的證據?
“在體育審判中,所有被認為重要的因素都可以進行評估,即使這些因素永遠不會被納入隨後的刑事審判,因為它們不構成證據。與州法官相比,聯邦法官在文件記錄方麵手續較少,自由裁量權也更大。”
體育司法能否使用在訴訟中未被固化的因素?
“在體育訴訟中,可以評估所有被認為具有重要性的因素,即使是那些永遠不會進入後續刑事審判、達不到證據等級的因素。與國方法官相比,聯邦法官的文件形式要求較低,而評估自由裁量權更大。”
可能的處罰何時會產生效果?
“在此類案件中,除非出現追溯剝奪冠軍頭銜的情況(按照查實的時間追溯),否則可能的處罰不會影響早已結束的前幾個賽季,而隻會影響後續賽季。”
羅基沒有回應檢察官的傳喚。這該如何解讀?
“這是一種有其自身邏輯的辯護策略,但就目前而言,無法賦予它更多意義,也無法作為其他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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